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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告《汽车人总动员》侵权胜诉 被告欧博allbet赔100万

时间:2024-08-22 16:15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46 次
近日,迪士尼状告《汽车人总动员》(以下简称《汽车人》)侵权案一审判决结束,该片制作方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发行方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败诉,并赔偿迪士尼100万元,其中80万由发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制片方和发行方还要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5万元。而影片制作方也表示将继续上诉,并且咬定影

迪士尼告《汽车人总动员》侵权胜诉


1905电影网讯  近日,欧博allbet迪士尼状告《汽车人总动员》(以下简称《汽车人》)侵权案一审结束,该片制作方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发行方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败诉,并赔偿迪士尼100万,其中80万由发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制片方和发行方还要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5万元。而影片制作方和发行方也表示将继续上诉。而影片导演在最近的采访中,表示审判结果“很可笑”,并怀疑法官的判决标准和媒体属性问题。


事件回顾:


2015年7月1日,一部号称暑期档唯一赛车电影的《汽车人》上映。而影片正式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原因,还要说到它的正式海报,因为这张海报跟皮克斯、迪士尼在2011年出品的《赛车总动员2》(以下简称《赛车2》)的海报极为相似。于是,从《汽车人》上映开始,关于该片山寨、抄袭的评论此起彼伏。


迪士尼将《汽车人总动员》片方、发行方告上法庭 索赔400万


迪士尼胜诉,原告表示要继续上诉


《汽车人》上映后不久,迪士尼企业公司决定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片制作方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发行方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网络播放平台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400万。


其一,关于著作权侵权。迪士尼认为《汽车人》里的K1和K2的形象,基本完全抄袭了《赛车2》里的法兰斯高和闪电麦昆,而《汽车人》海报也跟《赛车2》的海报构成了实质性的相似。


其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迪士尼认为,“汽车人总动员”这个名字本身就构成了侵权,欧博百家乐不仅突出了“汽车”和“总动员”字体,而海报中还把“人”字故意遮挡,容易让人们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K1K2构成实质性相似? 片方:小孩怎么能跟大人比


《汽车人》动画形象和《赛车2》闪电麦昆形象对比


关于《汽车人》的主角K1和K2是否抄袭了《赛车2》的形象,一直是大众所关心的焦点,那迪士尼会从哪些点来提出证据,而法庭又会从是怎么看待的呢?2016年6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里,我们正式看到了诸多细节。


迪士尼提出了K1的眼睛和上眼睑,皆位于车窗处,而拟人化的眼球和上眼睑相互配合,所传达出的多种表情和神态,也跟《赛车2》的形象极为相似。而K2的头盔造型,更是跟《赛车2》的法兰斯高如出一辙。而《汽车人》的片方,则解释到K1和K2只是表现出了天真的儿童形象。


根据迪士尼的举证,被告方蓝火焰公司认为,闪电麦昆和K1,一个是大人,一个是小孩,“小孩怎么能跟大人比”。而两部影片都属于赛车类动画电影,可创作空间比较小。之后,又拿出1985年出品的动画片《汽车找妈妈》和1998年的《巴布工程师》,来反驳形象相似的问题,声称自己并不是先例。


电影名是否抄袭? 片方:上映前匆忙改名


《汽车人》原名《小小汽车工程师》


在此次庭审中,迪士尼另外的一个诉求,就是《汽车人》抄袭《赛车2》名字一事,认为此行为有攀附原告电影知名度的企图,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对影片名字是否抄袭,被告表示这与迪士尼背景毫无关系,更不会导致观众误解和混淆。而迪士尼则发现《汽车人》在立项的时候名为《小小汽车工程师》,后来在离上映不足两个月的时间里改为《汽车人总动员》,此举是故意攀附的行为。


海报使用故意遮挡? 片方:避而不答


故意遮挡“人”字


针对《汽车人》海报中故意遮挡“人”字,而容易产生误导性的行为。迪士尼借用了网友的一番话来阐明对观众造成的影响,而《汽车人》的片方不仅只回应了一句“网友的话别太信”,同时也表示影片目前是亏损状态,并没有获利。


紧跟着,被告《汽车人》发行方也提出,如果给原告过高程度的保护,则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用次题材再进行创作的权利你,会对整个产业造型不良影响。


法庭宣判:K1、K2动画形象构成侵权 《汽车人》改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庭宣判结果一:《汽车人》构成著作权侵权。针对动画形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都表示不接受调解,而在2016年12月29号的一审判决中,法庭认为K1和K2在拟人化的脸部表情和车辆样式与《赛车2》的形象都构成了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庭宣判结果二:《汽车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汽车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原告迪士尼的《赛车》系列在我国属于知名商品,是特有名称。但《汽车人总动员》中突出的是“汽车人”,它跟“赛车”的含义还是有所区别,相关公众不会引起混淆,所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法庭认为《汽车人》的海报中故意遮挡“人”字,是会让观众导致混淆。


法庭宣判最终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从海报设计和标题设计的意图,有非常明显的傍名牌的主观意图,客观上已造成公众混淆,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应停止复制、发行、展览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K1、K2”动画形象的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停止使用《汽车人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聚力公司应该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侵权作品,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目前被告蓝火焰和基点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本案已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待二审开庭审理。而《汽车人》导演卓建荣最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法院一审结果表示“很可笑”,并在采访中声称“怀疑迪士尼是不是给法院很大压力、法官是否跟律师事务所有不清不白的关系、大多媒体对此事有汉奸心态”,但对庭审的焦点问题:海报和形象抄袭却避而不谈,并表示还要开拍《汽车人》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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