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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博最高法:入库案例被作为控辩理由的 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中回应

时间:2024-05-08 02:13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65 次
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明确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

  5月7日,欧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明确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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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

  同一法律适用问题的参考案例一般不超两件

  今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均应检索案例库,参考同类案例。因此,入库案例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

  《工作规程》提到,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案例收集、编选及审查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统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案例审核等工作。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

  此外,欧博娱乐《工作规程》还明确,以审判业务领域为标准,入库案例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五种类型。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院案例库设置相关特色专栏。

  哪些参考案例应当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工作规程》明确,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针对同一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收录的参考案例一般不超过两件。

  社会推荐案例经审核入库的,推荐人可获发证书

  《工作规程》对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作出明确。

  其中提到,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应当及时按照格式要求编写案例,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层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收集、编选、审查本院和辖区法院案例,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符合参考案例入库标准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本院研究室。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核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条线分工,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

  此外,《工作规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国家法官学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等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编写案例,推荐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研究室可以自行收集、编写案例,按照本章规定的流程审查入库。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推荐也是参考案例的重要来源之一。《工作规程》明确,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律师协会等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公民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推荐参考案例。单位和个人推荐参考案例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推荐,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推荐。

  《工作规程》还明确,社会推荐案例经审查审核入库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推荐人颁发证书。

  《工作规程》还对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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