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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欧博不履行 不守信 司法拘留没商量!

时间:2024-06-07 20:45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78 次
为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确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西盟县人民法院勐卡中心法庭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王某进行司法拘留,有效维护司

为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欧博确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西盟县人民法院勐卡中心法庭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王某进行司法拘留,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2022年期间,罗某到王某经营的某劳务服务部务工,被安排伐木,产生劳务费近7万元,后因该劳务服务部一直未支付罗某务工费,罗某将其诉至法院。2023年 8月1日,法庭组织该案进行调解,经双方一致同意,劳务服务部经营者王某分三期向罗某支付劳务费。

劳务服务部仅按期向罗某履行了一期还款义务,一直未支付剩余劳务费56714元,故罗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该劳务服务部经营者王某身体及经营情况,欧博娱乐法庭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给予王某3个月的身体调理期和复工复产期。期满后,法庭依法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多次与王某沟通联系,释法析理,希望王某积极向罗某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多次承诺还款,但仍未履行,故承办法官依法将王某传唤至法院。

经查明,王某未如实申报财产,且在执行期间发生多笔交易,交易金额已远超执行标的,但其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基于王某种种行为,法庭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并当场向王某宣读拘留决定书,后将其送至拘留所。

被拘留后,王某终于认识到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法律后果,遂凑足40000元汇到法院执行账户中。

法官寄语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执行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妨害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的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震慑、督促试图规避执行的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手段之一。部分当事人试图通过调解拖延履行期限,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然而,若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生效内容而拒绝履行的,可能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构成犯罪的,可能将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单位,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原标题:《【以案释法】不履行 不守信 司法拘留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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