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欧博abg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制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及有关文书。现予印发,请各区城市管理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区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的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本项行政许可事项于2019年6月10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2.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28日 附件1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一、行政许可范围 1.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2.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下同)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欧博官网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4.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同上)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区的城市管理委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应为工程的建设单位,且该建设项目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 3.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4.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5.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6.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事项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第1项所规定情形的: 1.申请单位向管道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委提出申请。 2.区城市管理委对申请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区城市管理委组织管道企业确认申请单位的施工作业方案、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符合管道保护要求。 4.符合管道保护要求的,区城市管理委作出批准作业的决定;不符合管道保护要求的,区城市管理委作出不予批准作业的决定。 (二)申请事项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第2至4项所规定情形的: 1.申请单位向管道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委提出申请。 2.区城市管理委对申请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区城市管理委组织申请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管道安全防护协议。 4.申请单位与管道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管道安全防护协议的,区城市管理委作出批准作业的决定。 5.申请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不成的,区城市管理委组织进行安全评审。施工作业方案符合管道保护要求,通过安全评审的,区城市管理委作出批准作业的决定;施工作业方案未能通过安全评审,区城市管理委作出不予批准作业的决定。 注:1.申请单位与管道企业可提前协商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以便缩短审批时限。 2.申请单位在收到区城市管理委作出的不予批准作业的决定后,可与管道企业重新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后,再次进行申请。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建设项目取得的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符合管道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原件1份,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行政许可期限 (责任编辑:) |